华夏纪元 · 人权事件档案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英語: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英語: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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