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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規定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可以在未被逮捕但需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最长达6個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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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規定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可以在未被逮捕但需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最长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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